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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无故不提供证据 终审被判败诉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8-9-6 2:47:00
    • N栏目主持 张林 黄梅

          主持人:叶舟是福州鼓楼区一小区的业主。他把摩托车停在小区装有监控探头的停车场内,并按月向物业缴纳车辆保管费。

          可去年7月24日,摩托车被盗。他当即向物业公司反映此事,并报警。

          随后,双方因车辆赔偿问题闹上法庭。物业公司提出,除非叶舟拿出摩托车是在小区内被盗的证据,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可难住了叶舟。(详见本报9月4日报道)。

      读者说法

          台江区林女士:叶舟按月缴纳了车辆保管费,已经和物业公司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且监控探头是物业公司装的,即使探头不能正常工作,也不应该作为不赔的理由。

          晋安区张先生:业主拿不出任何证据,只靠一句“车子在小区被盗”,就要物业公司赔。对物业公司来说,显然不公平。

      法官说法:

          叶舟将车停在物业指定的停车场内,并按时缴纳车辆保管费,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因此,物业公司应当尽到保管的义务,妥善保管叶舟的摩托车。叶舟的车辆在小区内丢失,物业公司以“监控探头不能正常使用”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因此,维持一审法院判决,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叶舟的损失。

          主持人:正常情况下,业主的摩托车在装有探头的停车场内被盗,物业公司只要将监控录像调出来一看,就知道车是否在小区内丢失。

          但有些物业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推托,不让业主查看。按法律规定:物业持有监控录像,但拒绝提供,就可以推定为车辆是在小区内丢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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