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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栏目主持 张林
主持人:不少人由于经济原因,买不起房,只好租房居住。条件好的单位,也会申请公房,供员工居住。那么,夫妻在结婚时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归谁住?让我们看看今天这个案例。
案件回放:
1991年,陈康与谢菲登记结婚,由于结婚时夫妻俩没有住房,陈康所在的单位向房管部门申请了公房,承租后安排给陈康夫妇居住至今。结婚六年之后,谢菲生下了一个大胖小子。
可孩子并不像大家想像的那样,给这个家庭带来幸福,夫妻二人反而因如何教育孩子产生分歧,并因此常发生争吵,两人的感情也逐渐恶化。去年年初,陈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对于丈夫提出的离婚要求,谢菲并没有反对。但是,二人却在如何处置这套公房上产生分歧。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考虑,将孩子判由谢菲抚养。考虑到夫妻二人在结婚后一直住在陈康借用的单位房子,且夫妻二人只有这套房子可住,因此,将该套房屋的一间房间判给谢菲暂时使用一年。对此,谢菲不服,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谢菲认为:当时夫妻二人刚刚结婚,陈康所在的单位考虑到他们二人无房可住,便将这套公房提供给他们居住,因此在这套房屋被国家收回之前,自己都有权居住。再说法院将孩子判给自己抚养,如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来执行,那么一年之后,自己和孩子只好流落街头。即使将房子的使用权判给陈康,那么自己就属于离婚后无处居住,按照法律规定,陈康应当从其个人财产中拿出一部分,算是给自己的帮助。
陈康认为:这房子是单位安排职工居住的,正是由于自己是该公司的职工,才有了这套房子的使用权,谢菲不符合公司安置的条件,只是作为职工家属,随同居住而已。一审法院出于对谢菲和孩子的照顾,将其中一间房间判给谢菲居住一年,并无不当。
主持人:承租的公房,离婚时归谁住?欢迎登录“嗨嘟嘟”(http://bbs.hidodo.com/topic.aspx?topicid=160446)或拨海都热线968111参与讨论。(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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