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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爸占大头 房子判给他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8-9-12 2:51:00
    • N栏目主持 张林 黄梅

          主持人:刘老先生在老伴过世后再婚,并把3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把他和前妻共有的那套单元房瓜分。

          一审法院把房子判给刘老先生,但同时他必须付给3个子女补偿款。对此,3个子女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本报11日A13版报道)。让我们看看读者的说法。

      读者说法:

          网友“土拨鼠”、手机尾数8762的读者:按照法律规定,刘老先生拥有这套房子62.5%的产权。老人家既然占产权的比例大,再加上让74岁的老人再去看房买房确实不太好,因此,一审法院把房子判给刘老先生并无不当。

          仓山区吴小姐、小灵通尾数1603的读者:3个子女想要这套房子,是为了能寄托对生母的哀思。既然刘老先生再婚了,也搬出去住了,索性就将房子给子女们,换得的补偿款再买房,对自己和现在的妻子以及子女而言,都是一件好事。

      法官说法:

          刘老先生的前妻生前未立遗嘱,按《继承法》规定,这套房子属于刘老先生和3个子女共同继承。由于这套房子为单元房,一旦进行分割,将影响其使用。为了有利于生活,不破坏财产的使用功效,以作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为妥。对于一审法院的继承份额,4人均没有异议。就此,刘老先生占有62.5%的产权,所占份额远大于3个子女。因此,把房子判给刘老先生合情合理。

          主持人:二审时,3个子女曾提出按《物权法》规定,处理该套房子时,需要取得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对此,法官认为,这个案件是遗产分割案件而非处分共有财产的案件,因此,不适用《物权法》,应当按《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

          法条链接:《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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