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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习2个月 没车费回学校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8-8-6 1:39:00
    • N本报记者 陈佳裕
       尤燕姿 林良标

        本报讯 河南驻马店财经学校84名毕业生,前来泉州洛江明日艺品公司实习,后来工厂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不料约定底薪800元的他们,干完2个月却连140元回校的路费也没有。昨日上午,海都热线通968111接到学生报料。
        昨日,在洛江区有关部门的积极协调下,厂方答应先退7月份伙食费每人180元,但学生们7月份的工资要到9月5日后才能发放。但泉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已明确表示合同无效,应让学生结算报酬随意愿离厂。
      争议:
      实习生?试用工?
        昨日下午,记者赶到洛江明日艺品公司,见到了争议双方。经了解,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这84名学生来厂务工,到底是实习还是试用?
        一姓周的同学说,他们一共有84名同学来泉州洛江明日艺品公司实习。来后,该公司要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是一年,工资条款规定底薪800元,还有伙食补贴每月180元。但是,昨日有17名同学表示要回校,公司以他们没提前一个月辞职为由,拒发7月份工资,但却在6月份的工资中,先扣7月份的伙食费,导致他们连回校的钱也没有。 
        学生向记者出示实习协议,但实习企业是洛江顺通公司。原来,今年5月,顺通公司与驻马店财经学校签订协议,后来该公司因故无法履行,便将协议转给明日艺品公司,不过学生们称事前并不知道。
        学生一直认为,按照这个协议,实习企业有变化,但他们的实习生身份没有改变。对此,明日艺品公司黄副总经理提出,今年6月2日,84名学生到厂,曾逐一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08年5月22日至2009年6月30日。他主张,这些学生是公司招收的试用工。
        黄副总还说,这些学生正处在3个月试用期内,因此应称为试用工而非实习生。学生们走后,扣除培训费,他们7月工资也已所剩无几。
        这一说法遭到学生们的反驳:公司拒发7月份工资时,说他们是试用工,要提前一个月辞职;说到劳动报酬时,又要扣培训费,等于承认他们是实习生。
      进展:
      所签合同无效
      厂方答应退伙食费
        厂方和学生的对质似乎都有各自的依据,那么到底哪一方有理?
        泉州市劳动监察支队黄天凭支队长说,在校学生实习依法不构成劳动关系,其劳动主体资格并不具备,因此明日艺品公司与84名实习生所签劳动合同无效,但约定的劳动报酬厂方要履行义务。此外,因是实习生身份,这些学生离厂不受提前30天辞职的规定约束,他们要离厂,厂方应当结算劳动报酬让其返校。
        昨日下午,在各方的努力下,明日艺品公司决定退还17名学生7月份伙食费每人180元。今天,泉州市劳动监察支队将过问此事,敦促厂方及时结算报酬,让学生按意愿离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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