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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情人名义买房 购房款能否要回来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8-8-19 2:47:00
    • N栏目主持 张林 陈莉

          主持人:如今,社会上存在一种现象,有些男女同居在一起,却不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后,男方花钱买了房子,登记的却是女方的名字。两人分手后,男的又想要回购房款,可购房合同上却不是自己的名字,这可怎么办?让我们看看今天这个案例。

      案例回放

          张浩和陈丹一直过着同居的生活,两人在一起时间虽长,但对外都以情人相称,并没有办理结婚手续。为了让两人的同居生活能过得更融洽,2004年底,张浩在福州华林路一小区买了一套二手房,并支付了35万元的购房款给房主刘桐。
        
          出于种种考虑,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张浩拿着陈丹的身份证,并在合同上签下了陈丹的名字。由于该房在当时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双方约定,到条件成熟时,再行办理产权过户。
        
          房子拿到手之后,二人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并添置了新的家具和电器。可刚住进新房不到两个月,张浩就因刑事犯罪,被判入狱。房子的使用,自然就由陈丹独自作主。
        
          张浩刑满释放后,不但陈丹离他而去,就连原先自己花钱买的房子,也换了主人。原来,张浩服刑期间,陈丹将房子退给了刘桐,刘桐随即将房子高价转卖给了其他人。
        
          人财两失的张浩对此很是恼火,将陈丹和刘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赔偿自己的购房款和相关损失。

      争议焦点:
        
          刘桐觉得:房屋买卖合同上是陈丹签的字,张浩与自己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他让自己还35万元购房款和所谓的损失,纯属无稽之谈。
        
          张浩认为:购房合同上虽然不是自己的名字,但买房子的钱是自己出的,既然出狱之后,刘桐已经将房子转卖,那么,就应当把购房款还给自己,并进行相应的补偿。
        
          陈丹认为:虽然她和张浩是情人关系,但购房合同上的字不是自己签的,35万元购房款也还在刘桐手上,自己从中没得到任何好处,整件事情都与自己无关。
        
          主持人:购房合同上不是张浩的名字,他出的购房款能要回来吗?欢迎登录“嗨嘟嘟”(www.hido-do.com)或拨海都热线通968111参与讨论。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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