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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子没产权 委托交易一审判有效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8-8-14 2:03:00
    • N本报记者 陈挺

        本报讯 一套没有产权的房子,却三番委托交易,致使买房人首付30万元后进不了家门。无奈之下,买主与原业主及最后一名代理人对簿公堂(详见本报今年7月9日A18版)。昨日厦门湖里法院一审判决:房产买卖协议有效,被告的原业主除应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外,还应配合买房人办好过户。
        此前庭审时,原告买房人认为,被告单方违约,拒不履行交房义务,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并将房屋迅速交付,并协助办理过户。而被告方辩称,原被告双方不存在直接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中间委托人擅自出售,并辗转变卖多次,超越了授权范围,因此,责任和后果应由几个转委托人承担。
        庭审焦点一:受委托人余某,是否有权代理原业主徐某出售?
        被告之一的徐某认为,他此前确有委托,但随后登报解除了委托,因此受委托人余某的代理权已经终止,随后的一连串动作直到最后原告于某买到此房,都是不合理的。
        法院审理后指出,从当初委托书可以判断,双方的委托关系成立并合法,余某有权代理出售,而徐某所称的登报解除委托,登报时间已经超出双方的委托时限,因此不影响在此之前的转委托行为,余某代理出售举动有效。
        庭审焦点二:由于房子还未办理产权,按被告说法,双方最终签署的《房产买卖协议书》无效。
        法院指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应当认为协议合法有效。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未依法登记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条款,应理解为不发生物权的转移,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所签协议书合法有效。原告也有权要求被告履行所签协议的义务。
        法庭最后判决,被告徐某须十日内将房产交付给原告,并于十日内支付8个月的迟延交房违约金,每月按7550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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