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江荣义 通讯员 李强 徐丽碧
本报讯 因路面开挖未修复,少女骑摩托车受颠簸,坐在其后的母亲摔下车后不治身亡。死者家人遂将厦门路桥建设投资总公司(下称厦门路桥)等5家单位告上法庭,索赔47万元。
同安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工程建设管理方厦门路桥等两家单位连带承担三成责任,应赔偿死者家人13万余元。法官认为,该案的判决,对于如何加强路政管理,消除暂停施工中的工地安全隐患,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路面坑洼摔死人 家属索赔47万
厦门同安区林瑶公路和同丙公路交会处,路面因铺设排污管道开挖。去年9月,17岁少女小娟(化名)骑摩托车载着母亲路过这里,因路面坑坑洼洼(当时施工暂停),母亲从车后座摔下,随后不治身亡。死者家人认为厦门路桥等5家单位施工监督不到位,酿成这一事故,遂将5家单位告上法庭,提出死亡赔偿金等47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厦门路桥称,排污管道工程委托给施工方———厦门地山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地山市政”)后,就成立了施工指挥部,还委托了施工监理方,对施工安全已尽到督促管理责任。至于路面还坑洼的问题,厦门路桥表示,原告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事故发生导致亲人死亡。厦门路桥还提供了一份《监理说明书》,说明施工过程并没有问题。但原告代理人认为这并非监理报告,而且出具的时间是今年2月19日,离事发时间已经长达5个月。
地山市政也表示原告不能证明事故发生与路面坑洼有关。地山市政又另外出具了施工日志,证明其隔几天就会去修复施工路面。但原告代理人认为,这恰恰证明了事发地屡次修复也没有完全修好。
暂停施工未设路牌应承担三成责任
同安法院认为,小娟明知自己未满18周岁,没有二轮摩托车的驾驶资格,而且她和母亲都没有戴安全帽,这也是造成事故的部分原因。因此,法院判决小娟担责六成,母亲担责一成。但厦门路桥作为这一路段的建设方,没有尽到管理、监督之责,对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责任。地山市政作为施工方,施工暂停过程中没有及时修复路面,也没有在路面两端设置路牌、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裁定厦门路桥和地山市政应分别承担5%和25%的责任,应分别赔偿死者家属21900余元和109700余元,共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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