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法制日报
本报讯 7月3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收到了国家发改委的回函,作为对董正伟发出的《请求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建议申请书》的回应,发改委表示已向有关部门发出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董正伟的建议申请书还同时向国家工商总局和铁道部提交。
客票可再次发售不应收退票费
在国家发改委回复的函中,明确写出如下建议:
应区分不同情况发生的退票,对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
应按退票费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对旅客提前退票后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
运输企业因自身原因,没有按合同约定正常完成旅客运输任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据了解,这是国家发改委首次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
责令停收手续费存在法律障碍
尽管已经向相关部门建议有条件地取消铁路客运退票费,但国家发改委表示,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
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购买火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运输合同。双方订立、履行、解除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应按照《合同法》规定调整,旅客退票属于单方要求解除运输合同。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退票费主要是对因旅客退票造成铁路运输企业运输能力虚糜损失的赔偿,属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违约责任。
从《铁路法》的角度看,《铁路法》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铁道部在《铁路运价规则》中明确将退票费列为铁路客运杂费,并规定了具体收费标准。铁路运输企业收取退票费,属于执行铁道部依法制定的客运杂费的行为。
“国家发改委和铁道部都是下属国务院的部级单位,强制铁路运输企业取消火车退票费不妥。”国家发改委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闽ICP备案05029782号
海峡都市报社新闻热线:968111 广告热线:0591-87095562
海峡都市报社发行服务:0591-87095582、87095584 E-mail:fx@hxdsb.com
2006-2007 海都资讯网 版权所有 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