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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免费公交看“不让座罚款”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8-7-4 3:34:00
    • N舒圣祥

          昨天有两条与公交车有关的新闻引起大家关注:一是《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规定,乘客不主动给老人、孕妇等让座的,驾驶员、售票员有权劝阻,拒不改正的,可拒绝其乘坐,还可罚款50元(7月3日《河南商报》);另一条是湖南常宁市试行免费公交,城区公交车全部免费乘坐,为此常宁市政府投入近700万元。(7月3日《潇湘晨报》)

          舆论普遍认为是否让座属个人道德,不能上升为法律义务。支撑这一说法的关键点就是:乘客都是买了票上车的,相当于和公交公司订立合同,公交公司无权因乘客不让座而单方面解除合同。

          “免费公交”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思考角度:假如乘公交车是免费的,再做出以上规定,还会有这么大的争议吗?

          我看不会,因为在免费公交成为一种福利的情况下,公众享受福利,当然也应遵循相应规则、履行相应义务,就好像大家免费参观博物馆,就须接受博物馆禁止喧哗、禁止拍照等规定一样。

          “不让座罚款”合理与否,与政府部门提供的公交福利的好坏程度直接相关。只有公共福利提供得越多、公共服务提供得越好,要求市民的道德义务才可以越高,也才更容易让人接受。也就是说,只有在权责对等原则下,将道德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来约束,才具有合理性。

          现实中,“以罚代管”之所以让人反感,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这样的罚款往往不是建立在权责对等基础上的,一些部门为民众提供的服务很少,却要求得很高,他们的职责似乎只是发号施令而不是服务民生,结果不是“罚款经济”,就是“观赏性执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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