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栏目主持 张林 陈旻 陈莉
主持人:近段时间,一些城市的房价出现下跌,有些买房者为减少损失,宁愿支付高额违约金,也不愿买下已经定好的房子。我们今天关注的这个案件,就与“毁约”有关。
案件回放:
去年10月,高先生在福清某小区看上了一套二手房,并和房主李先生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及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高先生负责。签合同时,高先生支付了一半的购房款,余款则约定在2008年10月1日前付清。
今年以来,当地房价出现下滑,高先生认为自己买房买亏了,于是他在4月27日通知李先生买卖合同作废,并要求返还已付的购房款。理由是签订合同至今,房子的过户手续一直没有办下来。房子在未进行过户登记前,他有权取消交易。
对此,李先生当然不干。他认为,既然签了合同,那么房子的贬值风险应当由高先生承担。两人最终闹上法庭。
争议焦点:
高先生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在房管部门登记确认后,二手房买卖合同才算生效。过户手续没办,他就有权取消交易。
李先生觉得:签完购房合同后,高先生支付了一半的购房款,这说明双方对房屋买卖的行为是认可的。
主持人:二手房没过户前,买房者有没有权利取消购房合同?欢迎登录“嗨嘟嘟”(bbs.hi—dodo.com)或拨海都热线通968111参与讨论。(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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