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通讯员 黄玉云
本报记者 蔡伟艺
本报讯 漳州司法警察张某,酒后驾车,将人行道上的7名行人撞成2死5伤。24日,漳州市芗城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今年2月8日下午2点51分,张某酒后驾驶闽DM50××号轿车,由市区胜利路往坂仔顶方向行驶,行至和平里路段时,车右前轮驶上右人行道,撞到行人邱某兴、陈某宏、邱某、洪某狮、陈某英、洪某瑚、洪某鹏。
经法医鉴定,邱某兴、洪某狮头面部外伤,致急性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急性脑功能衰竭死亡,而陈某英等另外5人不同程度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张某及时报警,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并向公安机关投案。另外,经调解,张某同意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820532.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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