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通讯员 柯荣锻 曾颖 本报记者 陈金兰
本报讯 晋江一消费者与美容店签订协议,终身享有产品价格的优惠待遇,但最近商家以物价上涨为由,提出协议失效。昨日,青阳工商所调解此案。
当日,段女士到青阳工商所投诉称,她于2005年4月到位于晋江银利大厦的一美容店做祛斑美容,当时与商家签订终身使用该公司产品协议,约定每瓶祛斑药水价格为50元。最近商家突然提出,物价上涨了,拒绝按当初约定的价格履行,要将药水的价格调至60元,并且不开发票,这让段女士难以接受。因为需要长期使用这种药水,不敢更换其他品牌的产品,日常费用要增加好大一笔。
美容店工作人员表示,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药水的价格也随之上涨,还出示了一份江西物价部门的许可文件。但当执法人员要求美容店出示当初与段女士签订的协议时,负责人却推脱协议已上交总部,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向美容店负责人解释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美容店按当初与段女士签订的协议,以每瓶药水50元的价格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至此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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