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谢涛
近日,广东顺德龙女士驾车时被三劫匪抢去数万元,她驾车追撞劫匪的摩托车,致1死1伤。此事引起激烈争议。(7月15日《广州日报》)
众说纷纭中,律师的观点很值得商榷:龙女士行使的是公民追捕权,无须承担刑责。
龙女士不甘心血汗钱被抢走,驾车撞劫匪,属人之常情;于法而言,她并不是想要劫匪的命,只是想拿回自己的钱,没有主观上的犯罪意图。因此,她无须承担刑责是无可非议的,然而,对“公民追捕权”一说,笔者不敢苟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追捕权是检察机关在执行任务时拥有的一种执法权力。普通公民是否具有追捕权,不止我国,就是在全球范围内,也没有授予。可见,“公民追捕权”是生造出来的伪命题。
表面看,“公民追捕权”是很容易获得舆论支持的正当公民权,可实质上,却是典型的越俎代庖型权力,一旦被滥用,必产生恶果:助长民间“以暴易暴”风气。如果每个人都有追捕权,还要执法机关干吗?如果每个人都热衷追捕疑犯,私刑泛滥,法律权威又何在?其二,令公民更不安全,还可能伤及人。追捕歹徒,即便是执法人员也要冒风险何况普通市民?
龙女士实施的根本不是“公民追捕权”,而是正当防卫权。龙女士“驾车撞劫匪”符合法律认定的公民正当防卫四要件,既如此,又何必给其加上一个子虚乌有的“公民追捕权”,误导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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