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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避劳动合同法 企业频频出损招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8-7-1 9:19:00

    •     林女士听朋友说,《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员工正常离职获得的补偿金,是以日常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的。企业的这种做法,是否意味着,她今后如果索要补偿金,只能根据基本工资800元进行计算,而不是2000元。

          解读:企业的这种做法是一种徒劳。《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谓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不仅仅是基本工资,而是包括其他项目在内的总收入。回到林女士的例子,即使企业提出这样的要求,今后计算赔偿金时,仍要参照月薪2000元计算。但需要提醒的是,员工应该保留好工资条和劳动合同作为证据,避免企业抵赖。

      试用期间签“小合同”

          小张是应届毕业生。几天前,他刚通过一家企业的面试。签合同时企业承诺,如果试用满意,可以一次性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但试用期间,须先独立签订一个“试用期小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他不知该咋办?

          解读: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法》有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企业提出所谓“试用期合同”,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根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以小张为例,如果双方签订一年的“试用期合同”,法律上就直接视为签订了正式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如果小张签了,实际上已成了该企业的正式员工。

      【专家观点】企业出损招得不偿失

          省劳动部门有关专家指出,真正贯彻《劳动合同法》,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用工成本,但毕竟是有限的。因为《劳动合同法》是在以往《劳动法》的基础上细化并完善的,并不会给企业用工成本带来明显增加。

          企业出损招应对《劳动合同法》,员工朝不保夕,会直接影响劳动积极性,这对企业持久发展是不利的。虽然企业通过损招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用工成本,但也往往使得企业忽视在技术研发、科学管理等方面的投入,这将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力。从这个角度来说,规范用工,企业才是最大的受益者。

      征集令

          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对您用过什么损招吗?如果有,大家不妨一起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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