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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避劳动合同法 企业频频出损招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8-7-1 9:19:00
    • N本报记者 王勋 关永辉

      核心提示

          几天前,在榕打工的四川人王先生向本报反映,为让孩子可以上公立校,他磨破嘴皮说服企业和他签订了劳动合同。可没想到,企业居然还要求他另立一张保证书,保证该合同只能作为孩子上学的证明,而不能用于今后维权。

          王先生说,面对这种无理要求,答应吧,明摆着利益受损;不答应吧,小孩上不了公立校(根据福州有关规定,进城务工人员子女要上公立校,须出示其父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等证明)。为让孩子尽快入学,王先生只得签了保证书。

          王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劳动合同法》今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一些怪象逐渐显现。梳理本报近期以来接到的劳动咨询投诉,记者调查走访,归纳出企业常用的4类损招,并邀请我省劳动法研究专家方维忠律师逐一解读。

      每天干8小时还签成小时工

          陈小姐在福州的一家足按中心上班。上周末,单位提出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工作时间一栏,单位让她选择“按小时工资计酬”。陈小姐在这里已干了2年多,每天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

          陈小姐了解到,如按小时计酬,单位可不要为其缴纳社保等福利,须由自己解决。但她又算了一笔账,按福州最低小时工资6.5元计算,一个月就算上20天班,平均一天8小时,也有1040元。这明显高于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月工资650元。

          “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陈小姐很矛盾。

          解读:企业的行为显然违法了。陈小姐所说的按小时工资计酬,就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这种用工形式只适用于那些临时性、弹性岗位,而且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陈小姐每天的工作时间8小时,企业不能与其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从数字上看,虽然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较高,但企业规避了社会保险这一责任。而且按照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随时终止用工,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建议劳动者应谨慎选择。

      十年工龄将至,咋变成了派遣

          夏先生在福州一国有企业下属公司工作了8年,今年5月份合同到期。和人事部门谈续签合同事宜时,企业方提出,让他和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合同。此后,他将以劳务派遣员工的身份参加工作,但此前的岗位及工资待遇不变。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夏先生就十分关注,尤其是“连续十年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一项。眼看10年工龄就要到了,企业却想出这个“怪招”,故意让10年“断档”。夏先生争取了几次,但企业不肯让步,说不同意就不续签合同。无奈之下,夏先生只好答应了这个要求。

          解读:企业的这个做法,有“故意”之嫌,可能是为了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从法律上说,双方合同到期后,企业有权不与员工续签合同。因此,劳动者为了保住饭碗,只能接受。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自然到期后,如果双方不续签合同,劳动者可根据工作年限,获得相应的赔偿金。如果劳动者遇到夏先生这种情况,虽然工作岗位不变,但改变了用工方式,甚至转签其他公司,此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可能难以保证。因此,劳动者在签约“新东家”时,应主动与单位就此前的经济补偿进行约定。

      削减固定工资 多发奖金加班费

          读者林女士反映,她与单位签订合同时,约定月薪2000元。但单位方提出,要把工资进行分解,无论是劳动合同还是工资条,只体现基本工资800元,剩余1200元部分以岗位补贴、加班费、奖金等名目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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