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房间里安装摄像头,偷拍他人性爱录像后,敲诈50万元。日前,厦门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肖某胜、唐某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和3年6个月。
肖某胜,福建长汀县人,是被害人姚某女婿的司机。有了这层关系,肖某胜与姚某的司机就经常混在一起聊天。聊天中姚某的司机无意间透露,姚某“泡妞”很大方,每次都是15万、20万元地转给女孩子。说者无心听者有意,一次偶然的机会,姚某的女婿让肖某胜请钟点工清扫、保管姚某位于太平洋广场的一套房子,肖某胜趁机偷配了钥匙。
2006年9月到11月间,肖某胜和朋友唐某(四川南江县人)经密谋后,购买针孔摄像头和硬盘录像机,趁姚某不在的时候,安装了微型摄像器材,并拍摄到了姚某与异性发生关系的录像。然后,肖某胜和唐某委托他人将录像刻成了光盘。
2006年12月16日,两人将光盘放到姚某住处门外,由唐某打电话给姚某让他取回光盘。2006年12月16日至17日,唐某多次打电话给姚某,以录像为要挟,要求姚某支付人民币50万元,将钱款汇入事先开设好的银行账户。姚某表面答应支付人民币30万元,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6年12月17日晚,警方将唐某抓获归案,从他身上缴获了1张银行卡和一部手机。随后,肖某胜也落入法网。警方从中缴获了摄像头、光盘等作案工具。
法院认为,鉴于两名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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