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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7月1日起,《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开始实施。今后,我省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只需“对号入座”。昨日,省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刘建敏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规则》的出台可避免民警“自由裁量权”过大、办人情案等问题,最大限度防止民警责任确定的随意性。
刘建敏说,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这种表述由于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同一起交通事故,可能因不同人处理出现不同结论。《规则》相当于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供了对照的“字典”,可避免民警“自由裁量权”过大、一起事故多种结论等问题,也可杜绝“找熟人”、“托关系”现象,也为事故当事人判定自身责任提供了一个衡量标准。
《规则》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分为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和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其中,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七类89项,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四类68项.
在将违法行为进行分类的基础上,《规则》规定,一方事人的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实施重大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方负事故主要责任,实施一般过错交通违法行为方负事故次要责任;各方实施同类型过错交通违法行为的,负事故同等责任。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刘建敏告诉记者,当前的法律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认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将出台的《规则》,通过对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定化,将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与其应负的事故责任直接挂钩,并由省、市、县的相应交通事故专家组重新进行事故认定。事故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其违法行为后,依《规则》可预判自己可能承担的事故责任,并可监督和认可办案部门的认定结论。
刘建敏介绍,我省出台统一的《规则》十分有必要的,以前办案人员对有关的规定难以准确把握,容易造成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偏差,群众反映还是很大的,而《规则》的出台,防止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的主观随意性,使事故处理更加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主任认定结论的公信力,也为事故当事人判定自身责任提供了一个衡量标准,从而能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以后,办案民警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后,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按照《规则》对交通过错行为的分类,确定当事人行为所属类型,然后直接确定事故责任。当事人对依照《规则》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可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查复核。
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7月1日之前发生、还未作出认定的交通事故,依照《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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