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挺 通讯员 陈相秋
本报讯 7月1日起,厦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一抵二降三提高”的六大政策,为百姓看病减负,这将惠及全市近200万各类参保人员,每个社保年度内可减轻参保人员约2亿元的看病负担。
个人医疗账户
可抵部分医疗费
昨日,记者从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今后,城镇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仍有余额的,可用于抵付两个方面需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无需本人再用现金来支付。
一是乙类药品和部分诊疗项目规定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二是住院起付标准以上、由个人负担部分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据介绍,这一措施出台后,每年可减轻全部参保人员2000多万元的个人现金负担。
个人门诊自付现金
每年可省300元
有两种情况的个人自付现金可大大降低,一是,部分药品和诊疗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降低,这些项目包括,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中的阿洛西林等283种西药、柴银口服液等118种中成药,以及60钴外照射等13种部分诊疗项目,同时放宽了36种抗肿瘤、抗精神病药品适应症上的限制使用范围。此项政策实施后可让城镇60万参保人员受益,减轻参保患者医疗费负担2500多万元。
个人支付门诊的现金也大大降低,新标准是,在职人员门诊起付标准,由原来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2008社保年度的标准为28956元)的9%降为8%,退休人员由原来的4%降为3%。
调整后,每一参保人员每年可减轻约300元的经济负担,全年总体上可减轻参保患者1500万元的经济负担。
外来务工人员
个人自付30%
7月起厦门外来务工人员,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个人医疗账户用完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完全个人现金自付,改为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也可以支付。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同时限定门诊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
改革后,厦门53万参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从中直接受益1亿多元,进一步缩小与本市职工在门诊医疗待遇上的差距。
7月起参保的未成年人在门诊就医时,不再有1000元自付金额的起付标准,只要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1000元以下的部分,由个人完全自付调整为报销35%;1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由20%提高到45%;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由50%提高到55%;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由60%提高到65%。同时对连续参保的未成年人和城镇居民,其门诊报销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每满一年提高一个百分点,最高可提高5个百分点。
同时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困难人员的自付医疗补助,主要对象是指低保、残疾和“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的人员)。调整后,通过这一优惠政策可减轻困难参保人员近500万元的门诊医疗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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