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羊城晚报》《南方都市报》供稿
本报讯 经历9个月的漫长等待后,备受关注的“齐二药”假药案民事索赔部分,昨日上午在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齐二药”共赔偿11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128247元,精神损失380000元。由中山三院、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蘅源)、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中山三院和部分受害人表示不服,要上诉。
状告齐二药
2006年4月,中山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发现多起疑因使用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患者肾功能衰竭的事件,共有64名患者在中山三院注射过“亮菌甲素注射液”,其中13人死亡,多人重伤。国务院联合专家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注射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中所含的二甘醇中毒导致死亡的事件。
2006年7月至2007年6月,11名受害人(其中9人死亡)及家属将中山三院、销售商金蘅源、医保公司、生产商“齐二药”一同告上天河区法院,索赔总额达2000万元左右。中山三院、金蘅源、医保公司都辩称自己在销售、使用“亮菌甲素注射液”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赔350余万 医院药商连带赔偿
据了解,该案本应在去年9月29日前审结。后经天河区法院院长批准,延期6个月。稍后,天河区法院向广州中院申请了第二次延期,期限是3个月。9个月后,久违的一审结果终于出现。
天河法院昨天判决,齐二药公司赔偿各受害人的损失共计350万多元,中山三院、金蘅源公司、医保公司对上述判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作出判决
天河区法院判决的观点和依据主要有四个:一、本系列案属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法院认为,“齐二药”是涉案药品的制造者,金蘅源公司、医保公司,中山三院属于涉案药品的销售者。二、本案使用产品质量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则。虽然金蘅源公司、医保公司,中山三院在经销药品过程中无过错,但仍都构成了产品侵权责任。三、四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齐二药”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金蘅源公司、医保公司,中山三院在承担责任后,可对“齐二药”进行追偿。四、对专家组鉴定高度相关或密切相关,死于二甘醇中毒导致急性肾衰竭的患者,被告承担原告100%的损失。对“虽然关联度不大,但被注射了有害健康的涉案药品”,承担60%责任。
律师建议制定药品安全法
“齐二药”假药案受害人代理律师陈北元昨日表示,要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制定《药品安全法》,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他期盼能借此确立三大核心制度:
第一是惩罚性赔偿法律制度。惩罚性赔偿就是实际损害额以外的赔偿。第二是药害事件受害人集团诉讼制度。陈北元认为,松散的受害者个人难以直面组织化程度非常高的药品生产经营者。第三是药害事件公共救助基金制度。陈北元建议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缴纳一定的药品质量风险金,作为发生药品质量事件中受害人的紧急医疗救助资金。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闽ICP备案05029782号
海峡都市报社新闻热线:968111 广告热线:0591-87095562
海峡都市报社发行服务:0591-87095582、87095584 E-mail:fx@hxdsb.com
2006-2007 海都资讯网 版权所有 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