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薛辉 实习生 曹晶
本报讯 日前,省民政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进行调整。
自200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标准基数,因公牺牲(因工死亡)为本人生前40个月标准基数,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标准基数。
2005年12月29日之后,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抚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的贯彻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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