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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8-6-19 3: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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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春晓油气田位于北纬28度10分至40分、东经124度50分至125度20分间。

      N据新华社电

          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宣布,中日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

        一、关于中日在东海的合作

        为使中日之间尚未划界的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中日双方根据2007年4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共识以及2007年12月中日两国领导人达成的新共识,经过认真磋商,一致同意在实现划界前的过渡期间,在不损害双方法律立场的情况下进行合作。为此,双方迈出了第一步,今后将继续进行磋商。

        二、中日关于东海共同开发的谅解

        作为中日在东海共同开发的第一步,双方将推进以下步骤:

        (一)由以下各坐标点顺序连线围成的区域为双方共同开发区块(附示意图):

        1.北纬29°31′,东经125°53′30″;2.北纬29°49′,东经125°53′30″;3.北纬30°04′,东经126°03′45″;4.北纬30°00′,东经126°10′23″;5.北纬30°00′,东经126°20′00″;6.北纬29°55′,东经126°26′00″;7.北纬29°31′,东经126°26′00″

        (二)双方经过联合勘探,本着互惠原则,在上述区块中选择双方一致同意的地点进行共同开发。具体事宜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三)双方将努力为实施上述开发履行各自的国内手续,尽快达成必要的双边协议。

        (四)双方同意,为尽早实现在东海其他海域的共同开发继续磋商。 

          三、关于日本法人依照中国法律参加春晓油气田开发的谅解

        中国企业欢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参加对春晓现有油气田的开发。

        中日两国政府对此予以确认,并努力就进行必要的换文达成一致,尽早缔结。双方为此履行必要的国内手续。

          另据新华社电 外交部发言人姜瑜18日说,中日此次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并就共同开发第一步达成谅解,是双方为落实两国领导人关于使东海成为和平、合作、友好之海的重要共识而采取的重要步骤,也是双方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互利双赢的成果。上述成果的取得,有利于东海的和平与稳定,有利于中日加强在能源等领域的互利合作,有利于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又据新华社电 日本外相高村正彦18日表示,日中两国就东海问题达成原则共识,是双方无论在怎样困难的问题上都能通过对话加以解决的良好例证,也是两国战略互惠关系的重大成果。

      专家解读

      日参与“春晓”开发 与共同开发完全不同


      N据新华社电

         根据中日就东海问题达成的原则共识,中方有关企业欢迎日本企业或法人按照中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的有关法律,投资参加对春晓油气田的开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著名海洋法学者刘楠来教授接受环球网记者采访时说,上述合作是中国企业依法吸收外资的一种合作方式,这里所依据的法律,主要就是1982年中国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这种合作与中日双方达成的共同开发谅解没有关系,其性质也与共同开发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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