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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8-6-17 2:36:00
    • N舒圣祥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可以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是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范美忠挨得上边的只有后者,我不清楚教育部门严惩他,是基于他的“先跑”行为,还是后来上网发布那些言论。有不少人质疑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主管部门动用行政权搞“因言治罪”,不能说毫无道理。

          有一点是确切的,撤销范跑跑教师资格在法律依据上存有瑕疵,而且事发后这么长时间才做出处罚,显然更多是受到舆论的影响所致,而不是依法行事的结果。

          如果不是教育部门的一纸通令,而是学生因不满范跑跑的所作所为,认为他不配再做老师,要求“罢免”其教职,进而由学校做出处分,乃至其他所有学校都不愿聘请他———这样的处罚才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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