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骏
本报讯 昨日起,按国家《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泉州市质监局开始查处眼镜市场以下三类违法行为:制、配、售眼镜企业及个体商户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配装眼镜的;配装眼镜时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眼镜片、眼镜框;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验光仪等计量器具的。
泉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相关工作人员称,不符合规范的镜片、镜框及配镜,存在健康隐患。《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早在2005年便已公布,此前都以督促整改为主,昨日起到了正式专项查处阶段。
当日上午,泉州市区九一街一家较有规模的眼镜店,见记者进店,导购员热情地推荐镜框。记者拿起一款镜框,发现上面没有任何标志,而导购员依然称“都是从正规厂家进的货”。当问到店里是否有配镜许可资质时,对方解释,许可证在老板那里。另一家眼镜店的导购员则说,合格证只是一个产地说明,不能代表什么。
在津淮街一家眼镜店,同样有近半数镜框都没有标示生产合格,也未发现有关配装店应持有的生产许可证。另一家眼镜店店长则称,一般他们不会将镜框合格证与配套镜框一一挂出,一是没必要,二是影响整体美观。
那么,消费者是怎么看的呢?在九一街一家眼镜店内,一位姓马的先生说,他首先是看款式,然后问价格,觉得可接受就开始验光配镜,最多只会过问一下镜框的材质。而另一位王姓小姐也说,她并不知道验配眼镜店也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可以看出,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还不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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