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赵勇
安徽黄山市政协原副主席吴洪明因涉嫌滥用职权致使国家遭受6800余万元损失而受审,在法庭上,吴洪明为自己开脱,“具体工作中,很多事情是约定俗成的,只要考虑到对大局有利,对长远发展有利,让局部作些牺牲,都是允许的。”比如,为吸引一家房地产公司投资,吴洪明一句“同意”就为该公司减免本应征收的规费400万元。(6月10日《检察日报》)
吴洪明一案的意义不在于多了一个被查处的贪官,而在于他在自辩时提到的为发展地方经济可以“合理渎职”一说。这带来一个很有探讨性的问题:一些官员为了地方经济滥用权力做“好事”,合不合理?
在吴洪明看来,显然是合理的,不然,他不会在法庭上振振有词。耐人寻味的还在于,吴洪明的罪名既有渎职罪也有受贿罪,如果他仅是“合理渎职”,并未受贿,会不会被推上被告席呢?
当然,渎职就是渎职,绝无合理或不合理之分。但法律条文还没有区分得如此泾渭分明,现实中,为发展经济违规审批的现象在各地屡见不鲜,但“合理渎职”又有多少被严格按渎职罪追究?显然,滥用权力做“好事”并未引起足够警惕,在法律界定上也仍是一个暧昧不清的东西。
权力只有把它关在笼子里才是安全的。如果权力可以违规做好事,那么它同样会违规作恶。从这点看,专家提出的“对渎职要实行零容忍”很有针对性。
作为官员,他能做的是在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无论目的是什么,“法无授权不可为”应成为其奉行的唯一准则。
自认为“合理渎职”的吴洪明站在被告席,倘若他仅因渎职罪被起诉,而不附带扎眼的受贿罪,此案的标本意义无疑会大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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