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曾小琴
本报讯 申请公开社区拆迁补偿信息,信息办答复,“涉及个人信息不予公开”;申请公开东湖街道购买公车的费用开支,信息办答复,“政府内部信息不予公开”(详见本报5月9日、6月5日报道)。两次申请被“驳回”,泉州首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陈行宪,近日向丰泽区政府法制办提交了行政复议。
全国人大代表、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仲川教授直言,陈行宪的两份信息公开申请,都属应公开范畴。他建议,今后政府对于居民申请信息公开,内容和回复应在政府网上公开,接受民众的评判。
【记者调查】
拆迁产权
协议尚未签订
申请事由:陈行宪递交的第一份申请,内容涉及南少林寺片区已被拆迁的原包袋材料市场、原奎生超市的拆迁协议补偿金发放等问题。
记者调查:2006年底,因南少林寺片区及周边区域旧城改造项目,东湖街道仁风社区和凤山社区部分居民成了拆迁户。而社区居民听闻,部分人员已经领到补偿金,故而有了委托陈行宪递交信息公开申请。
对此,南少林寺片区改造建设项目指挥部工作人员吴鹏来介绍,原包袋材料市场(又称原水果批发市场)地块,因历史原因引发的利益分配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丰泽区政府多次协调未果,目前该地块的拆迁补偿协议,仍未签订。而所谓吕某、陈某已领取的补偿金,与原包袋材料市场无关。
费用支出
历史遗留问题
申请事由:陈行宪的第二份申请,涉及东湖街道原水果批发市场经营收益支出,以及向仁风、东湖、凤山社区各摊派5万,用于购置公务车的收支盈余情况。
记者调查:街道收取的15万元,是否真正用在买车,会不会一边摊派一边报销?带着陈行宪的疑问,记者4日走访了东湖街道办事处。街道办张维斌书记听明记者来意后,表示这事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相关细节街道办吴汉青副主任比较熟悉,留下吴的电话后,张书记便称有事起身走了。而吴汉青则告诉记者,他对此事并不知情。
【部门回应】
摸着石头过河
对着条款答复
采访中,政府信息部门一直强调,谁发布谁负责公开。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此,丰泽区政府信息办负责人傅先生说,其实政府信息公开办一个职责是做好信息公开,同时督促各街道办主动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对于监管街道的信息回复,在傅先生看来,他们并无此权力。
此外,傅先生也坦言,《条例》实施一个多月来,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如何操作,信息办仍处于摸索阶段。陈行宪递交的首例申请,他们受理时是慎之又慎,没得借鉴也无处借鉴,只能对着《条例》一一解读。遵照谁发布信息,谁保存信息,谁负责发布的原则,申请便交由被申请单位负责回复。
谈到两份申请的回复,泉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办连科长持赞成态度:个人的拆迁协议涉及隐私,不宜公开,而公车费用支出,同样是政府内部信息,不属公开范畴。但连科长同样表示,“摸着石头过河,《条例》无出台相关细则,又没人给培训,只有《条例》可参考,一碰到申请,只能对着条款作出回复。”
【专家观点】
两项申请
均属应公开范畴
看过两份申请材料,戴仲川教授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陈先生的申请均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
戴仲川教授分析说,按照《条例》,判断信息是否公开范围,首先看它是否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另外是否属《条例》要求公开的范畴。“只要不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抑或公开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都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显然,陈先生的申请需求未能得到满足。”
第一份申请涉及的拆迁补偿问题,戴仲川教授说,只要是政府拆迁行为,由政府统一规划实施,涉及公用资金的使用等,不管其指挥部是不是临时机构,涉及人员的拆迁补偿标准,都应相同且应该是透明的,这些信息都属公开范畴。
而“费用支出”的申请,戴仲川觉得,丰泽区政府信息公开办,不能以“政府机关内部信息”为由拒绝公开,这既无《条例》依据,也得不到《条例》支持。《条例》提到的信息公开,并无内部与外部信息之分。
部门的回复与陈行宪的“不满”,戴仲川认为,造成这种差距,是因为政府部门对《条例》实施准备仍不充足。政府公开透明度仍不够,市民知情权得不到满足。此外,很多部门的思想观念还未能转化,他们仍觉得向市民公开是对他们的赐予,而忽视了尊重市民知情权的重要性,这也是形成差距局面的原因之一。以往“公开是例外,不公开是常规”的观念应改正,这需要一个过程,市民们希望能尽快缩短这个过程。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其中知情权居首位,这也是《条例》实施后给民众带来的实惠。
□对话
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始实施,方便了市民了解政府工作,也加强了市民、政府之间信息的对称性。那么信息公开,给我们带来什么好处?又碰到哪些障碍?政府部门又该如何做?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华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仲川教授。
回复应公布在政府信息网
记者:谁发布谁负责公开,如此一来有可能会出现“护短”、“避嫌”等情况,那么由谁来监督、保证信息的公开通畅?
戴仲川:这是政府内部协调问题。其实,民众对于信息公开的回复,先判断不予公开的理由是否符合《条例》的规定。如是公开的范畴,相关部门有义务公开,否则就是失职。
就《条例》本身而言,不服行政机关信息不予公开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我认为,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而阳光在“上游”治水中的实现,尚需“下游”持久深入的推动。由此,民众申请的内容,相关部门的回复,也应公开在政府信息网,特别是不予公开的理由,从而接受公众的评判、监督。
不以“公开会影响工作”为借口
记者:从我们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条例》实施后,泉州仍处于摸索阶段,并坦言无任何可借鉴的范本,您认为政府在实行《条例》方面,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
戴仲川:《条例》从发布到正式实施,历经一年多的时间,但有关部门的准备程度,与百姓的需求仍有差距,相关领导应充分重视。其实,信息公开做好,有利于招商等经济发展,公开程度、密度越大,工作做实做细,越有利于政府威信的确立。泉州各级部门,按《条例》要求并结合泉州实际情况,工作中尽量扩大公开范围,主动满足居民知情权,不应以“公开会影响工作”为由,其实信息越是公开,越有利于政府工作的开展。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记者:有句话“谣言止于公开”,您是如何看待的?信息公开又给民众和政府带来什么样的好处?
戴仲川:我认为,2003年“非典”后,及时公开信息,成为我国处置公共危机的通行做法。近年来,我国政府信息透明度有了很大的提高,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一些地方通过网络定期披露政府工作,都可圈可点。其实,政府和民众利益息息相关,信息如不公开,就有暗箱操作的空间,给握权人员权力空间,必将损害百姓的利益,不利于政府威信的确立。同时,预防腐败,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公开透明,对于干部官员本身,便是一种有力的保护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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