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8-5-8 3: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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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三明市两名7岁儿童在三元区沙溪河的河边玩耍时落水,最后双双溺水身亡。儿童的父母一起将三明市水利局、三明市园林管理处告上法庭。日前,三明市中院对这起人身损害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三明市水利局、三明市园林管理处无错免责,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应负担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法院给予司法救助,予以免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7日,7岁半的谢瑾(化名)带着比自己小半岁的表弟吕航(化名)和另外两个同学在三明市三元区沙溪河城关大桥南侧的沿河绿化带游玩。玩了一会儿,吕航钻出堤岸的栏杆,去应急下河踏步(专供下水作业人员使用的台阶)上洗手,不慎掉入水中,谢瑾见状去救吕航,也被带下水,结果双双溺水身亡。
孩子的父母们认为,孩子溺水死亡和三明市水利局与三明市园林管理处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有关,经交涉无果后,当年8月,两个孩子的家长便将三明市水利局和三明市园林管理处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正是由于三明市水利局和三明市园林管理处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才造成孩子溺水死亡,要求赔偿。
三明市中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地点并非公园,而是城市防洪堤的堤岸。该防洪堤防护栏及应急下河踏步是经具有资质的单位设计、省水利厅审批的,在工程完工后经过省水利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验收认定为施工质量合格的工程。据此,三明市水利局、三明市园林管理处在防洪堤及附属的防护栏、应急下河踏步的设置、管理上没有过错,对谢瑾、吕航溺水身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