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乾羽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去年3月报道了河北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毛巾虽不合格,但并未含禁止使用的强致癌物质。该厂随后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近日,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终审驳回该厂的侵害控告和央视道歉的诉求。(见本报今日A32版)
做错了事就该道歉,但对媒体的舆论监督却不能过于苛求。这是因为,媒体监督促进的是公共利益,起到的是规范社会的作用,不能因“细节失真”就完全否定媒体监督。否则,媒体可能放弃需深度调查的监督,公共利益也会处于无人守护的状态,受伤害的是广大民众。
因此,即使媒体监督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出现细微差错,只要不是出于“主观恶意”,并且采访和报道都严格按照新闻流程操作,那么,媒体就不该担当法律责任,媒体监督也应予以保护。我想,这也是北京一中院判央视免于道歉的原因所在吧。
也许该厂受到了不可避免的影响,但从维护公众知情权的角度考虑,这也是必须付出的代价吧。事实上,该厂可通过起诉形式澄清事实,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发出他们的声音。
宽容媒体报道的“细节失真”,这无疑是对媒体报道权和监督权的释放,对媒体和社会来说,其意义都是很积极的。
欣喜之余,我也有疑问:该案判决中的“央视免道歉”能否复制?如果报道该事件的媒体不是央视,而是地方媒体,是否也会有同等待遇?如果被监督对象不是一个不出名的企业,而是强势的地方官员,事件是否会有同样的结果?
以上问题如果得不到确实的回答,那么,“央视免道歉”只能是一个个例,它意味着保障媒体的监督权依然任重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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