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黄立东 通讯员 魏文忠
本报讯 四川汶川大地震后,福建省许多企业踊跃捐款捐物。福州市国税局昨日提醒,企业向灾区捐款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今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比例比原来3%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更有利于企业开展公益性捐赠。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公益性捐赠做出解释,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包括民政部门、教育部门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则是指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包括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减灾委员会、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等社会团体。
福州市国税局提醒,企业捐赠时要索取相关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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