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赵勇
汶川强震后,全国各地出现空前的捐赠热潮,企业、明星、市民纷纷慷慨解囊。邮政和金融机构免除捐款的汇款手续费,很多通往灾区的高速公路也免除过路费。
“一切为了救灾”成为全民共识。但在捐赠救灾热潮中,对捐赠的免税措施仍有着不小的改进余地。一个遗憾是,捐赠全额免税仍未成为现实。
看看捐赠减免税的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还得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则规定: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享受全额免税的只是捐给国家特许慈善机构的捐款。
不难看出,如果想享受捐赠全额免税,只能将捐款捐物送往特定慈善机构。既然是特许的慈善机构,其数量必然有限,接纳捐款捐物的能力也必定有限。当此全民救灾的特殊时刻,应该尽其所能开通绿色通道,以焕发全民更大的捐赠热情,给灾区更有力的支持。
因此,目前关于捐款捐物免税的规定有修改的必要,具体来说,一是规定企业和公民个人的捐款捐物都能凭捐赠收据无条件全部免税,而不再设置“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应纳税所得额30%”的条框;二是将免税捐赠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慈善组织,包括民间慈善机构。
有人会说,既然为灾区捐款捐物,就不该斤斤计较“免税待遇”。这其实是误解了慈善的本意,慈善需要爱心,也需要一种氛围,有关部门为民间捐款提供全额免税待遇,就在营造这样一种慈善氛围,以激发更广泛持久的捐赠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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