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秀生
深圳罗湖雅园立交桥旁一个电子眼,白天监控道路,午夜则转向旁边住宅楼拍摄女人洗澡、男女脱衣等。更可怕的是,视频在有关政府部门信息网上实时直播,网民可随意观看,数百业主隐私疑被曝光。(5月12日《南方都市报》)
近些年,各城市出于公共管理需要,纷纷安装电子眼,有评论说我们进入了“电子眼时代”。报道说,深圳2006年建成20万个电子眼,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电子防控系统”。接着数据显示,该市刑事案件立案数同比下降10.2%,破案数上升2.6%,由此证明电子眼的重要作用。
但科技是把双刃剑,兴一利必生一弊,深圳这起耸人听闻的电子眼偷拍隐私事件,即为典型一例,它提醒我们:运用于公共管理的电子眼,即使目的正义,也应有所节制,不然导致的恶劣影响将冲消其积极意义,甚至得不偿失。
当然,电子眼是没有主观意志的工具,它“为善”还是“为恶”,决定于实施监控的人。换句话说,侵犯居民私权的不是它,而是躲在它背后的监控者。
因此,要杜绝类似的偷拍事件,着眼点不在电子眼,而在于监控者———他们的权力运用是否合规?为防止滥用监控权,对监控者的监控是否到位?
在监控监控者问题上,人们普遍想到立法约束。这自然是必须的,但它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除了法律的局限性外,还在于:万一监控监控者的人也心存恶念,又该如何应对,难道又得借助法律去监控他们?如此循环,何日是个头,要耗费多少法律与社会成本?
对这个悖论,美国电影《国家公敌》已艺术地表现得惊心动魄的了,也提供了一个有益提示:保护公民隐私,任重而道远,在这个过程中,法律不可或缺,但又不是一劳永逸的,最终落点还在于人的素质———执法者的法治素质与公民的维权素质,以及社会舆论的强大监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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