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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内地当红小生邓超被前经纪公司推上了法庭的被告席。原告广州明珠文化有限公司起诉邓超在合约期将满时,突然拒绝接受公司安排的演出,致使公司蒙受巨大损失,称其行为涉嫌违约,索赔750万元人民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据悉,广州明珠文化公司2002年9月11日与邓超签订了《演艺人员经理人合同书》,合同书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该公司指出,在邓超名利双收,双方合约将满之时,邓超开始频繁违约,无理由拒绝出演由公司策划制作的电视剧,并且多次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接受他人安排的演艺活动。请求法院判令邓超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公证费,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750余万元。另外,当年合约中有一条特别条款称,即邓超与明珠约满后的两年之内,如果他想签其他经纪公司,要先经明珠文化公司的同意,否则就属违约。
昨日上午,记者与广州明珠文化有限公司负责宣传的王莹女士取得了联系,她表示此案已进入正常司法程序,公司目前已经下达指令,不再对外透露相关情况。而邓超现经纪公司华谊方面负责人李函称,邓超昨日从新西兰返回北京应对此事。不过,昨晚李函表示:“公司尚未就此事与邓超沟通,不便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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