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现在的位置:海都资讯网>> 新闻点击>> 闽南>> 时政>> 正文
    • 收回海域使用权今后有补偿标准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8-5-10 1:01:00
    • N本报记者 李贤斌

        本报讯 收回海域使用权,应当支付海域补偿费、种苗和海域附着物补偿费。收回海域使用权所支付的补偿费用,由重新获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福建省海域使用补偿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昨日,记者从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获悉,海域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为海域补偿标准基数乘以海域等级系数。根据规定,养殖用海的海域补偿标准基数为,筏式养殖每亩2500元,海上网箱养殖中的普通网箱每平方米15元,深水网箱每平方米30元,浅海底播增养殖每亩600元,滩涂海水养殖每亩3000元,围海养殖每亩4000元,盐业用海每亩3500元。海域使用补偿可以以货币补偿,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以置换海域使用权或者折价入股的方式补偿。
        海域定级和等级系数方面,丰泽二级,系数1.8;洛江、泉港、晋江、石狮三级,系数1.6;南安、惠安四级,系数1.4。


  • 相关报道
    Powered By Google
  • 相关热词搜索
  •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