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3月28日,本报A11版独家报道了我省发布的新劳动合同范本,引起了强烈反响,许多读者拨打本报热线,咨询有关劳动合同的各种问题。
从今年1月1日至今,《劳动合同法》已实施了4个多月,许多“敏感”问题从新规颁布之初的纸上谈兵,开始逐渐进入实质碰撞阶段。今天起,本报与省劳动保障厅职介中心联合推出“读懂你的劳动合同”系列报道,聚焦用工双方关注的热点话题,为大家逐一解读。
N本报记者 王勋 通讯员 郑景贤
本报讯 从逼迫老员工辞职再重新聘用的“华为事件”,到全国政协委员张茵建议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了员工和单位共同关心的焦点话题。究竟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它是否就意味着终生享用铁饭碗?本期就这个话题为大家解读。
【案例分析】
“无固定期限合同”起算时间怎么算
老黄是福州一家民营企业的车间主任,1998年2月份进入该企业工作,至今已连续工作10年。他从媒体上了解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0年的,可要求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这个所谓的“10年”,究竟要从什么时间算起,工友们有两种说法,以他的经历为例,一是从1998年2月起算,即老黄进厂工作的那一天起,或者就是从2008年1月1日算起,即新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哪一种计算方法才是正确的?我有没条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呢?”老黄很困惑。
专家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5种条件下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黄就属于其中一种,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该条件的起算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对于老黄来说,就是从1998年2月起算。但这个10年必须是“连续”的,如果老黄期间离开过这家公司,将不适用该条款。此外,如果老黄与企业此前的合同还未到期,必须等到下次签订新合同时,提出“无固定期限”的要求。
其它几种条件,起算时间也有所区别。比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双方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该条件就没有时间限定;再比如“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都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这两种情况起算时间均为2008年1月1日。
【新政解读】
九种情况仍可解除劳动关系
记者了解到,省劳动保障厅职介中心近期接到不少新劳动法的咨询电话,而咨询率最高的问题,也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不少用人单位尽量避免与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有的甚至效仿“华为”,强令快到10年期的员工集体辞职,而后再重新聘用。
专家认为,这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严重误读。《劳动合同法》第39、40条中明确规定,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下几种情况下,也可解除劳动关系: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此外,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等情况下,也可以和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应该说,《劳动合同法》只是纠正了以前存在的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这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通常做法相一致。有利于培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归属感、忠诚度,熟练掌握工作技能,从而增强核心竞争力。
【征集令】
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遇到困惑,或对《劳动合同法》还有什么疑问,可拨本报热线968111留言。或者拨打省劳动保障厅职介中心电话0591-87661062(劳动合同鉴证)、87527531(劳动合同咨询及派遣)、87537751(内容设计审查)咨询,本报将集中大家的意见,陆续推出热点话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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