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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吧擅播电视剧 当心侵权
    • 作者:江荣义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8-4-25 1:45:00
    • N本报记者 江荣义
       通讯员 郑金雄 曾聆

        本报讯 明天是第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昨日,厦门市中级法院公布了去年6起知识产权经典案例,以期引导市民关注知识产权。
      擅自播放电视剧
      连带赔偿5万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公司,享有某电视连续剧在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去年2月14日,网尚请来公证人员,对被告海沧区鑫钟林网吧正在线播放某电视剧景象进行现场公证。据查,鑫钟林网吧的在线影视播放服务系统,是由另一被告泉州志鸿网络公司提供的,鑫钟林还按协议支付1800元的点播系统软件费。
        法院认为,两被告未经许可,将某电视剧有偿提供在线播放,侵犯了原告权益,最后判定两被告连带赔偿5万。
      “慢严舒柠”
      被网上注册
        原告山西桂龙医药有限公司通过宣传,使得“慢严舒柠”牌清喉利咽颗粒享有较高知名度。2006年12月18日,被告张某华在网上注册“慢严舒柠.com”和www.manyanshuning.com域名,并宣传与清喉利咽无关的药品。
        法院认为,张某华出于商业目的,“搭便车”主观恶意明显,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侵害,应立即注销相关域名,并赔偿1000元。但针对企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法院未支持。因为此案中,法院根本无需认定原告商标是否驰名,就足以认定被告侵权。
      盗版软件自己用
      从轻赔两万
        原告厦门雅创信息技术公司,是某软件在大陆地区唯一的专有发行人。2005年6月,被告惠安庆翔龙石业公司以2.2万元,向雅创已离职职员邬某,购买了1套相关软件。而该套软件是邬某擅自破解软件密码后,非法复制、销售给被告的。
        法院认为,最终用户对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盗版商业软件进行使用,必将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被告未尽到著作权审查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构成侵权。但考虑到仅是自己使用,并未传播,最后酌定赔偿数额为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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