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8-4-23 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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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本报记者 叶琦
本报讯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的相关规定昨日经省政府批准正式下发。之前悬而未决的关于民办学校学生是否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的争议,有了明确定论。免学杂费,也将惠及民办校。
根据昨日下发的规定,免除学杂费的对象将有两类:市区、县城城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民办学校,接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招收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应将实际受助学生数和补助金额报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由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民办学校。据了解,我省从2008年春季开始,对全省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补助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280元、初中每生每年360元。厦门市则由厦门市政府安排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