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陈强
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赔偿额度有望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近日向社会全文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该草案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4月21日《重庆时报》)
从食品卫生法到食品安全法,虽只两字之别,但可清晰看出立法者的思维改变———问题食品带来的并非仅是“卫生”问题,而是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安全”问题,这无疑是一个巨大进步。
当然,也应该看到,把问题食品的赔偿额度提高到食品价款的10倍还不够。某种程度上说,食品安全与药品安全同等重要,两者都直接关系到人的生命。正因如此,对消费者的赔偿和对无良企业的处罚,不能仅以“食品价格”为基数。设想,一块售价3元的问题面包让你大病一场,你最后只拿到30元的赔偿,生产企业只被处以60元罚款,这样的处罚有威慑力吗?
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屡有发生,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企业和商家的违法成本太低。此次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可看出解决这一问题的努力,但还需要进一步强化“保护消费者生命安全为核心”这一理念。
几年前,英国一家百年老字号的食品企业一时疏忽卖出一批不卫生的热狗,很多消费者上吐下泻。法院的判决让这家企业赔得倾家荡产,最后关门。可能有人认为处罚过重,但与消费者的生命安全相比,食品安全法律“苛刻”一点不也是题中应有之义吗?
“苛刻”恰恰是很多国家食品安全立法时贯穿始终的指导思维,他们深知,没有“苛刻”的立法,就没有可预期的食品安全。因此,请以生命的名义给食品安全“定价”,这是我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的建议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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