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章微
本报讯 2008年,县以上医疗机构人均门诊费用、人均住院费用不得超过2007年标准的3.5%。近日,省卫生厅下发通知,制定了医疗费用增长的“高压线”,医院超过控制指标的收入要全部上交,用于公共卫生等发展。
按规定,若某三级医院2007年的人均门诊费用是100元,2008年其人均门诊费用不能超过103.5元。人均住院费用为3000元,2008年就不能超过3105元。为了降低医药费用,省卫生厅在通知中要求,三级医院之间要推进“检查单互认”,制定完善二级医院之间“检查单互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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