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骏
本报讯 泉州市民施先生买了两栋别墅,房产证上的土地面积比合同中约定的面积少了6平方米,要求补偿遭拒。双方调解失败后,施先生打进全国3·15晚会热线投诉。昨日,丰泽区消委会组织第二次调解,也因合同中未约定土地面积差额补偿方式而宣告调解失败。
2003年4月,施先生向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购得两幢别墅,其中一幢合同约定的占地面积是357.1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37.26平方米,总价是39.3502万元;另外一幢别墅,合同约定的占地面积为201.5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33.59平方米,总价是37.2775万元。
施先生称,2007年初,他拿到了这两幢别墅的房产证,但房产证上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一致,第一幢别墅的占地面积少了2.3平方米,第二幢少了3.7平方米。施先生要求开发公司补偿差额9421元,遭到开发公司拒绝。泉州市消委会参与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今年3月15日,施先生拨打了全国3·15晚会热线,这起投诉被再次转至泉州市消委会。近日,丰泽区消委会对此事进行再次调解。
开发公司相关负责人张先生说,他们与施先生所签订的合同是建设部和工商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中的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中,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两幢房的建筑面积都没有任何大小误差,土地的面积可能是之前有关部门测量时造成的误差。”张先生称。
丰泽区消委会的相关工作人员称,在这份合同中,的确只规定了建筑面积的确认及面积差异的计算及处理方法,对于土地面积存在误码率差的情况没有做出约定。他们只能协商调解,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他建议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福建伟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黄宏阳认为,在这份商品房的文本合同中,不少选项都被标注了“此栏空白”,在具体的约定中,双方未对土地面积的差异处理进行约定,这种约定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合理的。按照发现面积误差的时间计算,就合同中体现的土地面积数,消费者可以在两年的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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