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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贫困居民可获医疗救助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8-4-17 2:53:00
    • N本报记者 薛辉 实习生 曹晶

          本报讯 福州贫困居民可获医疗救助,每人每年不高于1万元。市政府日前正式出台《福州市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福州市城区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据悉,从2005年开始,福州市城区开展建立城市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试点,2006年增加罗源为试点,今年新增长乐、连江为试点县市。

      救助对象分四类 大病可获救助

          该办法规定,现阶段救助对象为福州市城市居民户籍的下列贫困群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即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及分散供养的“三无”人员,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含)以上重度残疾人。

          办法明确,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医保规定的门诊大病病种治疗的医保目录内的费用,扣除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后,以此为基数按50%比例予以救助。对其他门诊大病病种治疗费用,以医保目录范围内的治疗费用为基数,按60%比例予以救助。

          医保规定的门诊大病病种及治疗项目包括: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反应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其他门诊大病病种包括:结核病规范治疗、危重病抢救、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心功能衰竭、系统性红斑狼疮。

          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医保规定的门诊大病病种诊疗的医保目录内的费用,扣除医疗保险补偿金额后,以此为基数按50%比例予以救助。

          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及分散供养的“三无”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和11种门诊大病病种诊疗的医保目录内的费用,实行全额救助。市属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的救助费用由市财政直接补助。

          这四类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000元,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的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自杀镶牙整容等 不属于救助范围

          下列六种情形不属于救助范围: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以外的费用;因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事件中赔付责任人应予支付的医疗费用;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除外);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本项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定点医院手术费等减20%

          县(市)区民政部门、残联每季度将救助对象名册及变动情况报送医保中心,用于救助对象身份核对确认工作。其中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三无”人员由民政部门审核报送,二级(含)以上重度残疾人由残联审核报送。

          救助对象应凭医保中心发放的医保卡和相关身份证件定点就医,否则不予以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疑难重症,确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医保有关规定办理。住院期间,院方对其住院床位费、护理费、大型设备检查费、手术项目费给予减收20%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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