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王传宝
2007年7月,因任职期间对山西黑砖窑事件负有领导责任,刚担任山西临汾市尧都区副区长两个多月的段春霞被撤职。然而撤职不到一年,又在未公示情况下,段春霞突然于今年3月被任命为尧都区区长助理。消息传出,当地一片哗然。(见本报今日A16版)
去年的山西黑砖窑事件举国愤怒,事件责任人如此迅速复出,这在情感上实在让公众无法接受。从当地干群的强烈反应看,有关部门在任命段春霞时,想必是经过“慎重”考虑的,不然,就不会突然任命,更不会不进行必要的公示了。
也许,他们认为段上任才两个月就“出事”,黑砖窑事件,她不该负主要责任。如果这样,为什么当初不实事求是地保留段的职务,却撤职了事,如此虚与委蛇是出于平息舆论的需要还是慌乱之下丧失原则?
当地有关部门想必不会如此无知,那只有两个解释:第一,他们缺乏基本的法纪法规常识;第二,就是漠视民意,视官员问责制如面团。
有必要先给临汾有关领导们普及一下常识,公务员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其中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段被撤职不到一年就荣升区长助理,这算什么?
还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二条也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成绩突出,才可重新担任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就算段不是撤职,是降职,也要在新岗位一年以上才能复出,前提还是“成绩突出”。这些连一般人都明白的道理,临汾有关部门难道不懂?
如此以潜规则架空法纪法规的做法,不能不让人愤怒。更让我们担心的是,此例一开,其他在黑砖窑事件中被处分的官员,会不会通过类似方式相继“重现江湖”?期待临汾方面作出说得过去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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