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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吃人”水塘,引发一桩人身损害赔偿案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8-4-15 2:25:00
    •   2008年4月14日 南安市人民法院
        去年的9月15日,是江西人老朱生命中最痛苦的一天。
        那天上午,老朱6岁的二儿子小文像往常一样跟着9岁的哥哥(聋哑人)一起出去玩耍,却掉进了路边一个水塘里,再也没能回来。
        过后,老朱认为,水塘属于南安水头镇压巷内村委会所有,由村民王某经营管理,对方多次对水塘进行深挖以利于养殖鱼虾,却未提供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水塘紧靠大路,在无防护的情况下,村委会未叫人看管,才导致孩子在玩耍时不慎溺亡。
        于是,老朱和妻子将压巷内村委会和村民王某一起告上法庭,索赔20多万。
        但两被告认为,自己均不是该水塘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没有设置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的义务。另外,原告作为死者监护人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对死者的溺死存在重大过错。
        近日,双方在法院协调下达成调解协议:村委会一次性补偿原告方20000元,原告不得基于同一事实再向被告主张权利。
        索赔20万元,为何双方最终却能以差距悬殊的补偿款达成和解?此案主审法官许维真副庭长说,死者溺死之地实际上属滩涂,后因修建公路才形成了一个水塘。根据法律规定,滩涂属国家所有,村委会并不是该水塘的所有者。且在审理阶段,原告方并未提交两被告使用水塘的证据,无法证明两被告负有赔偿的义务。但由于水塘所处的行政区域属被告方辖区,考虑到原告方是外来工,家境困难,法院将2000多元诉讼费全部减免,并动员村委会一方作出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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