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阮友直 通讯员 强振超
本报讯 福州市某某投资公司信贷科长陈某芽,在审批巨额贷款业务时,违反《贷款通知》的有关规定,向非关系人发送贷款,造成1250万元贷款到期后无法追回。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判决,以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陈某芽5年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罚金。
1997年11月中旬及同年12月下旬,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福州市某某投资公司申请两笔企业流动资金保证贷款,当时的该投资公司总经理把上述两笔贷款业务交由信贷二科办理,身为科长的陈某芽,在承办上述两笔贷款时,未对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福州某某运输公司为其担保的虚假资料进行核实,也未对借款人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就分别制作建议贷给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流动资金980万元由福州某某运输公司担保,以及建议贷给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流动资金300万元由福州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担保的两份贷款调查报告。
1997年11月28日及1998年1月20日,根据陈的审核意见,当时的该投资公司总经理分别批同意贷给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950万元和300万元。
两笔贷款共计1250万元发放后,陈某芽等人未对借款人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执行借款合同情况、经营情况进行追踪检查,致使福州市某某投资公司上述贷款到期后,至今无法收回,造成损失1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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