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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型微利企业享税率优惠要提供证明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8-4-15 1:00:00
    • N本报记者 黄立东  通讯员 魏文忠

          本报讯 福州市国税局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发出提醒,在今年首次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去年度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

          根据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小型微利企业不能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它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福州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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