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黄立东 通讯员 魏文忠
本报讯 福州市国税局日前对小型微利企业发出提醒,在今年首次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去年度的相关证明材料,以便享受20%的低税率优惠。
根据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据了解,小型微利企业不能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它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福州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闽ICP备案05029782号
海峡都市报社新闻热线:968111 广告热线:0591-87095562
海峡都市报社发行服务:0591-87095582、87095584 E-mail:fx@hxdsb.com
2006-2007 海都资讯网 版权所有 保留所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