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黄立东 通讯员 魏文忠 石永新
本报讯 近来福州市国税局发现,不少企业在处理捐赠税收时错误使用扣除比例。据介绍,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即从2008年纳税年度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比例由原来规定的3%提高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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