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郑建彬 实习生 柯文浩
本报讯 去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修改的内容有19项。新《民诉法》从今日起开始实施。近日,本报记者专访了我国著名民事诉讼法专家、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浩,为读者解读新《民诉法》的主要更改条款。
提级、交叉执行曾在厦门试点
“法院如果一拖再拖,想拿到执行款就有点难了。”我省一名律师指出,因为按照原来的程序,当事人申请法院执行,但由于无法执行等种种原因,法院可能存在拖延的情况。
而新《民诉法》,则被视为能够有力破解执行难的问题。新《民诉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李浩说,在法院执行的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地方政府干预,导致执行不下去,或者也可能是法院方面故意拖延期限,导致无法迅速执行。
新《民诉法》中,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法院还可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李浩说,业内人士称这两项措施为“提级执行”和“交叉执行”,其实在此之前,这两种做法曾在厦门和浙江的法院展开试点,正是试点的成功,最终得以成法。
大幅提高“老赖”罚款数额
与原《民事诉讼法》相比,新《民诉法》提高了对“老赖”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罚款数额。其罚款金额个人由1000元以下提高到10000元以下,单位由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提高到10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
另外,新《民诉法》中,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对此,李浩介绍说,这种做法也能挡开执行时的地方干预,使执行更加顺畅。因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在执行法院范围的情况不在少数,如果异地执行,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并且执行的效果也可能不太理想。
此外,异地执行更易遭致地方保护,抵触,围攻、暴力抗拒等,陌生的环境会降低执行人员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相对而言,赴外地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更缺乏保障。
征信系统记录“老赖”
新《民诉法》中,增加的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李浩说,实践证明,仅仅着眼于运用强制执行的手段来解决“执行难”问题,很难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许多国家为何不存在“执行难”的问题,一个主要原因在于他们有一个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威慑机制,当事人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所付出的代价就很大,不能信贷,不能置产,不能出境等等,甚至直接影响其市场经营活动和日常的生活消费,从而在客观上促使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而这次新法的修改,就是往这些方面靠拢。
新增了10项民事案再审事由
新《民诉法》将民事案件再审事由从原来的5项修改为现在的15项,内容涉及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等多个方面。李浩认为,这些修改将有效破解目前存在的申诉再审难的问题。
这15种情形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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