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陈荣
开课了,开课了!《车险学堂》正式与车友们见面了。上期《车险学堂》登出了读者王先生和杨先生的车险索赔遭遇之后,受到了很大的反响。相信不少车友在日常用车时即使再小心也会碰到一些刮刮蹭蹭的小事故,而像王先生和杨先生这样的遭遇也不少。本期《车险学堂》读者刘先生和陈先生也将发生在自己身上的索赔遭遇拿出来,《车险学堂》将和大家一块来探讨他们遇到的问题。同样,我们将邀请蓝企鹅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险部的专家来为大家解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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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去年,车主刘先生驾驶车辆在行驶途中,因天冷路滑,在急弯道内侧(占道)处与相对而行的张先生所驾驶的三轮车交会。为避免相撞,张先生驾驶三轮车急转弯,倾覆于公路边沟内。三轮车受损、两名乘客及驾驶员受伤。
交警大队调解后认定:刘先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张先生损失6000余元。事故处理结案后,刘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在审理此案时则以“两车未发生碰撞”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为由予以拒赔。
分析方案:
首先,此案例中,保险公司以“两车未发生碰撞”与“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两个理由作为拒赔依据,那么先让我们看一下这两个理由是否成立。
拒赔理由一:
“两车未发生碰撞”
在针对赔付第三方损失的两个险种,包括交强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均未将“两车未发生碰撞”列入责任免除的范围,而在相关保险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到: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均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赔理由二: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
这个理由主要根据现场的情况,如道路的宽与窄等,来进行判定,此案例无多加说明,无法加以分析。
其次,案例中说到:交警大队调解后认定刘先生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张先生损失6000余元。只要交警明确写明刘先生负本次双方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承担第三者的损失,保险公司即要承担赔偿责任。
按此案例的描述,保险公司应当负赔偿责任。赔偿张先生损失6000余元。
案例2:2006年5月,陈先生驾车发生追尾事故。经交管部门现场鉴定,陈先生负事故全责。事故后,陈先生的宝马车被保险公司指定的修车厂检测后,确定维修费用为16万元。而陈先生却不满意这个结果,他自行把车送到所购车的4S店进行维修,为此,陈先生花费近25万元。后来,当陈先生拿着修车的各种凭据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时却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认为,陈先生没有在其指定的地点修车,故超出保险公司认定的那部分损失属于“陈先生的个人行为”,应该由陈先生自行承担。双方协商未果,陈先生于事故发生后的次月将该保险公司诉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修车的所有费用。
分析方案:
此案例中陈先生不满意保险公司的定损,没有将车放在保险公司指定的修车厂进行维修,而是自行将车送至4S店进行修复,然后再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而后遭到保险公司部分拒偿。
其实,当车主遇到对保险公司定损不满意的情况下,正确的做法是及时提出异议,请保险公司重新认定后再去维修;那么就此案例上诉至法庭后,双方各自负有举证的责任:即对各自的定损方案包括定损项目及修复金额的合理性进行举证,若一方无法举证或其修复方案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即败诉,若双方都能举证,则交至法院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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