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8-3-8 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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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当局所修正“大陆人民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长期居留或定居许可办法”7日正式发布施行。据此,大陆配偶申请在台定居要件被放宽。
台“内政部”指出,这次修正的最大变革,为放宽大陆配偶申请在台定居要件,以往大陆配偶长期居留期间而台湾配偶死亡者,即无法申请在台定居设户籍。新办法对此已调整放宽,规定如未再婚且在台湾地区已连续居留满5年,每年居住183天以上者,可以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设户籍,并领取身份证。
台“内政部”表示,大陆配偶申请定居时需检附的财力证明,新办法考虑社会实际情形,放宽采认种类及财产合并计算范围。
另外,在台湾地区育有未成年亲生子女有逾期停留者,出岛后可立即申请再入岛,不再管制一年才能申请。办法中又增订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可先以具结书替代,大陆配偶在入岛翌日起30天内,再持台“卫生署”指定医院出具的健康检查合格证明,换发入出台许可证件,以此加速审核流程。
据了解,新办法还规定大陆配偶离婚后,每年要与未成年子女在台湾地区共同居住超过183天,不应将小孩送到大陆或岛外而独自一人在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