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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征收用途应公诸于众
    • 作者:陈挺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8-2-28 1:54:00
    • N本报记者 陈挺

        本报讯 “中国公益维权第一人”丘建东,在厦门打的“副食品调节基金”民告官案二审败诉。对此,丘建东表示,将向全国、省及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寄出《公民建议书》,建议厦门市政府应该将基金的用途公之于众。
        因质疑厦门旅馆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不合法,丘建东先后就厦门物价局收费许可,提起行政复议。随后又向思明区法院、厦门市中级法院起诉及上诉(相关新闻见本报2006年11月9日、10日,2007年1月5日、10月20日、11月5日,今年1月4日)。
        上诉案开庭时,丘建东提交了最新证据:按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无权批准基金项目。一审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审查存在避实就虚。同时,厦门市政府未经国务院授权,便对基金征收渠道和标准作了更改。而厦门物价局已执行的文件,未经财政部批准,应受财政稽查。
        厦门市物价局则答辩认为,厦门征收基金的渠道和标准,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是合法的。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立法法》和《价格法》不存在冲突,因此代收基金行政行为合法。
        厦门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的“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指的是国家动用行政征收方式,实行非国有财产的国有化,是在特殊情况下为国家利益需要,而采取一种特殊措施;本案中基金征收,是为了政府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通过设立基金,调控物价稳定市场,因此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不在《立法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
        中院最后认为,厦门物价局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有相应法律依据,且经过省政府批准,合法有效。至于财政稽查,则不在法院行政审判范畴内,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判决结果,我肯定是坦然面对。”当天,记者连线丘建东,他表示,既然法院终审判决是合理征费,那应该公布征费的具体用途———其开支明细都应该向大众公布,并上报全国人大等部门,因为公众对此具有知情权。他将为此向全国、省及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等部门寄出《公民建议书》,建议政府应将基金的用途公之于众。

      □报道回放

        ●2006年10月,丘建东在厦门某招待所住宿时,被征收4.8元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他对此基金征收表示异议,同年11月23日正式向厦门法制局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多征收的4.8元价格基金,被复议对象为厦门市财政局和物价局。厦门市政府随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征收该基金决定。
        ●2007年5月11日,丘向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物价部门准许收取“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行政行为无效。同年10月19日,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理由是基金征收符合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2008年1月4日,案件上诉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焦点主要是“法规有冲突,谁对基金审批才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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