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本报记者 江荣义
通讯员 倪斌鹭
本报讯 集美一公司老总指使公司会计采用做内外两套账等手段,虚假纳税申报,偷税9.8万多元。集美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司、老板都犯偷税罪,公司判处罚金10万元,老总帅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04年4月,厦门一化工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帅某为了使公司少缴应纳税款,指示公司会计采用设立内外两套账、部分销售收入入账、不申报纳税等手段,隐瞒公司销售收入,向税务机关虚假纳税申报。当月至2005年6月间,公司偷税数额共98089.07元。其中,2004年4月至12月共偷逃税款37363.86元,占当年应纳税总额的90.40%;2005年1月至6月共偷逃税款60725.21元,占同期应纳税总额的90.10%。
2006年11月16日,帅某经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因涉嫌犯偷税罪,2006年12月15日,帅某被取保候审。案发后,公司补缴全部税款,并缴纳罚款49044.5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家公司偷逃国家税款共计98089.07元,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是单位犯罪;帅某是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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