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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下月起,个税2000元起征
    • 作者:海都资讯网    文章来源:海峡都市报社    更新时间:2008-2-23 3:14:00
    • N综合新华社电

          昨天,国务院颁布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其中个税起征点定为2000元,并于3月1日起实施。同时还规定,将个人所得的形式首次细分为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就《实施条例》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承包承租所得也是2000起征
        
          修改: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解读:现行《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在每月减除1600元费用后按规定纳税。考虑到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为平衡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都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生计、教育、医疗、住房等消费性支出,因此此次调整意在平衡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
       
          修改:调整了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
       
          解读:这样调整,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保持了税收政策的连续性。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新条例逐步缩小差距,体现了税收公平的原则。

      炒股所得仍暂不征个税
       
          修改:新修订的《实施条例》第十条为:“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解读:比较旧条例,新《条例》中关于股票转让收入的表述没有任何变化。股票转让目前仍暂不征收个税。监管部门近期并未研究征收资本利得税问题。对于炒股所得暂不征收所得税的政策,目前也没有收到通知会有所改变。
       
          “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写入,将使得一些房产交易者逃税猫腻行为操作空间进一步遏制。目前在房产交易中,一些人为了寻求逃税,通过协商人为将交易额降低,用装修补偿款来弥补的方式进行交易。随着条例的实施,这种行为的空间将受到挤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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